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7號
CHDV,100,法,7,201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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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
法定代理人 周哲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彰化中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惟按民法所 定之財團法人係以財產之集合為基礎之他律法人,與社團法 人係以人之集合為基礎之自律法人,設有意思機關者,自有 不同,故財團法人所設之董事係執行機關,依捐助章程所定 目的及管理方法,執行法人之事務。準此,倘財團之捐助章 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 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有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之必要時,因此等事項,並非屬 依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及管理方法執行事務之範圍,自不得由 董事代表財團法人本人為之,應分別情形,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之規定,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聲請法院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召開第2屆 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暨組織章程第9條董事任期由 原先之四年修訂為三年,即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 後之條文,爰檢具聲請人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屆第12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第2屆第12次董事會簽到簿、法人登記 證書影本、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如 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前之條文為修正後之條文以利 行事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變更章程未依前開規定由得聲請之人為之, 而係董事長周哲卿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表財團法人本人為 之,揆諸前開說明,於法尚有未合,且性質上無從命其補正 ,應予駁回。又其聲請事項,並未表明是否符合民法第62條 或第63條規定之要件,亦有不當,併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弼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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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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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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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九條 │
│董事任期三年,每屆改選二│董事任期四年,每屆改選二│
│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一次。│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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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