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0年度,2號
CHDV,100,家簡,2,2011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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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雅芳
被   告 周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之先決問題,經於100年5月25日裁定命在該否認子女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0年度親字第43號否 認子女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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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