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19號
CHDV,100,司拍,119,2011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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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蔡源鴻
相 對 人 蔡秉豐
      蔡炳輝
      蔡宇宏
      蔡鳳娟
      蔡源鴻
      蔡季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張佳音於民國85年10月2日向 原債權人陳聰模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約定有利息 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則為86年1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 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 金5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又陳聰模於88年6月2日將前開 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另張佳音已於97年 7月2日死亡,系爭不動產雖因繼承而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然 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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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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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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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溪湖鎮 │西溪 │ │514 │田│00 │05 │45.00 │625/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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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溪湖鎮 │西溪 │ │515 │田│00 │06 │74.00 │625/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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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