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90號聲 請 人 彰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堯代 理 人 林重暹上列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如以郵政匯票繳納,抬頭 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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