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290號
CHDV,100,司催,290,2011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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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彰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堯
代 理 人 林重暹
上列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繳納本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如以郵政匯票繳納,抬頭
  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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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