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585號
CHDV,100,司促,9585,201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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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吳阿洲
債 務 人 洪皓倫
債 務 人 洪林美慧
債 務 人 洪羽萱
債 務 人 洪睿成
債 務 人 洪雯雯
一、債務人洪皓倫洪林美慧洪羽萱洪睿成洪雯雯應向債
  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一六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皓倫洪林美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肆
  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一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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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