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吳阿洲
債 務 人 洪皓倫
債 務 人 洪林美慧
債 務 人 洪羽萱
債 務 人 洪睿成
債 務 人 洪雯雯
一、債務人洪皓倫、洪林美慧、洪羽萱、洪睿成、洪雯雯應向債
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一六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皓倫、洪林美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肆
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一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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