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4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鄭天助
債 務 人 鄭亞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貳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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