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1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吳水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水性於93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
約定自93年12月28日起至95年12月28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
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
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
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7
月13日止累計211,565元正未給付,其中109,404元為本金
;95,674元為利息;6,4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18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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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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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水性 │100年7月1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09404│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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