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081號
債 權 人 朱國彰
債 務 人 黃賢
債 務 人 黃珠
債 務 人 黃美華
債 務 人 黃進步
債 務 人 黃慶勝
債 務 人 黃慶順
債 務 人 黃鵬義
債 務 人 林秀英
債 務 人 林秀鳳
債 務 人 林俊平
債 務 人 林坤地
債 務 人 林淑如
債 務 人 林俊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