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037號
CHDV,100,司促,9037,201107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0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陳紫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62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