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89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尹耀萱
債 務 人 曾收改
債 務 人 曾麗霜
一、債務人曾收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
曾收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麗霜給付
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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