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891號
CHDV,100,司促,8891,201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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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89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尹耀萱
債 務 人 曾收改
債 務 人 曾麗霜
一、債務人曾收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
  曾收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麗霜給付
  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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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