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857號
CHDV,100,司促,8857,201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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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857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債 務 人 施連杏
債 務 人 詹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壹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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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