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510號
CHDV,100,司促,8510,201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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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51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傅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
    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
    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
    ,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
    )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
    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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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