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2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達毅
債 務 人 陳許秋梅
債 務 人 陳睦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達毅前就讀僑泰中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睦博、
陳許秋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29,42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達毅自民國100年4月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6,22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睦博、陳許秋梅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820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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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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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許秋梅、│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6│
│ │26222 │陳睦博、陳│3月04日起 │ │ │
│ │元 │達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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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許秋梅、│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26222 │陳睦博、陳│4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達毅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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