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15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代 理 人 陳月招
債 務 人 元友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珠
債 務 人 陳秀珠
債 務 人 洪駿瑋即洪振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柒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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