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12號
CHDV,100,司,12,201107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2號
受 罰 人 柯勝雄
上列受罰人因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柯勝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 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 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函報本院意旨略稱:其係榮祥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查知該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9 年10月21日由經濟部函准解散登記,並選定受罰人柯勝雄為 清算人在案,詎經其函催該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辦理清算, 復經函詢本院查證該清算人是否已就任,乃據覆迄未聲請就 任,已明顯違反公司法第83條第1項,請依同條第4項處以罰 鍰等語。
三、經查,前段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函報意旨,已附據 相符之債權憑證、經濟部書函、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本院覆函等影本供稽。又本院 亦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0號卷宗,核知前述公司清算 人係至100年6月30日始具狀,經本院於翌日收狀,向本院聲 報其係於99年10月15日被選任為公司清算人,並填有願任同 意書載明其任期自99年11月5日起等情,從而,揆諸首段法 律明文,並考量相關遲報諸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1/1頁


參考資料
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