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0年度,2號
CHDM,100,選訴,2,201107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選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松
      賴基福
      賴旻皓
      吳月珠
      陳昌富
共   同 張崇哲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 律師
      鄭弘明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選偵字
第2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民
國100年7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政勝
  書記官 莊何江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諭知記載其內容:主文:
黃國松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 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貳年, 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賴基福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 權而為投票,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賴旻皓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 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吳月珠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 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壹年, 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昌富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 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壹年, 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犯罪事實要旨:
引用附件起訴書。
處罰條文:
刑法第146條第2項
(第1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 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上訴要件:
㈠依刑事訴訟法第7編之1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但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 在此限,得自送達宣示判決筆錄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前條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 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 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 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 、不受理者。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 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 不得上訴。但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 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 定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莊何江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