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52號
CHDM,100,聲,1452,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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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氏秋香
被   告 TRAN THI .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6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臺幣貳佰元、骰子肆顆,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2 人所涉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352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扣案之骰子4 顆、陳氏秋香犯罪所得新臺幣(下 同)200 元,均為被告2 人所有並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 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為警當場查扣之骰子4 顆,為被告2 人所有,扣 案之新臺幣200 元,為被告陳氏秋香所有,分別為供上開犯 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並有錄影翻拍照片9 張在卷可參,堪以 認定。而被告所涉違反妨害風化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352號為緩起訴處分,又經該 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議,維持 原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99年度上職議字第4526 號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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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