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00號
CHDM,100,聲,1400,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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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燊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燊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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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