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362號
CHDM,100,聲,1362,2011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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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周金寶
受 刑 人 郭正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訴字第2042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46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郭周金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 年度訴字第2042號),前經本院於審理中,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 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依受刑人郭正茂之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 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各1 紙在卷可憑。嗣經聲 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郭周金寶帶同受刑人郭正茂遵期於100 年5 月26日前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郭正 茂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7 月18日在監在押全 國記錄表1 紙在卷可查,則受刑人郭正茂顯已逃匿,揆諸前 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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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