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上易字第206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聯貴
原住新竹市○○路000號3樓(已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
度交易字第402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760號。被告於原審
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明文規定。二、被告呂聯貴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6年3月1日判 處有期徒刑10月;然因被告已於106年2月7日死亡,有106年 3月7日具狀人呂聯偉之陳報狀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長庚紀念 醫院開具之死亡證明書(原審卷第38、39頁)、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憑。檢察官上訴請求撤銷改判,有理由。故不經 言詞辯論,撤銷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