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俊豐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