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交簡附民字,90年度,17號
TCEM,90,中交簡附民,17,200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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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
        丙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
  被   告 甲○○
        丁○○即宏田農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俊意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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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