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 丙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 被 告 甲○○ 丁○○即宏田農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俊意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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