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
丙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
被 告 甲○○
丁○○即宏田農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俊意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顏世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