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丁銘、劉吳盟、劉丁菁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與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899,95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