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鄭新寳
王泰祥
張竣貴
崔台順
張胡光素
崔唐嗣瓊
蕭正祥
陳庾生
黃碧招
馬林貴香
劉士偊
郭惠玉
蘇曉芃
蘇詠中
黃月霞 屏東縣東.
馮學華
杜典崑
杜典武
杜典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 訴 人 黃坤起
劉秀金
朱貴榮
張孟嘗
陳牡丹
何善
葉幼敏
郭清塲
張健
張克己
劉樹林
張開賢
張青月
鄭淑雲
鄭世欽
鄭世傑
徐一中
金英
魏茂林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被 上訴 人 國軍防空砲兵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石倡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
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併聲請裁定分別命補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第二審裁判費,核定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按附表
所示之金額各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附表
┌──────┬───────────┬───────┐
│姓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
├──────┼───────────┼───────┤
│鄭新寳 │11,491,908元 │169,800元 │
├──────┼───────────┼───────┤
│王泰祥 │16,319,560元 │233,424元 │
├──────┼───────────┼───────┤
│張竣貴 │ 4,250,396元 │ 64,761元 │
├──────┼───────────┼───────┤
│崔台順 │16,786,492元 │239,628元 │
├──────┼───────────┼───────┤
│張胡光素 │10,892,780元 │161,880元 │
├──────┼───────────┼───────┤
│崔唐嗣瓊 │19,435,984元 │274,608元 │
├──────┼───────────┼───────┤
│蕭正祥 │11,645,556元 │171,780元 │
├──────┼───────────┼───────┤
│陳庾生 │29,229,488元 │403,836元 │
├──────┼───────────┼───────┤
│黃碧招 │ 9,718,876元 │145,842元 │
├──────┼───────────┼───────┤
│馬林貴香 │21,076,804元 │296,256元 │
├──────┼───────────┼───────┤
│劉士偊 │23,921,916元 │333,876元 │
├──────┼───────────┼───────┤
│郭惠玉 │12,111,332元 │177,984元 │
│蘇曉芃 │ │ │
│蘇詠中 │ │ │
├──────┼───────────┼───────┤
│黃月霞 │ 3,946,528元 │ 60,157元 │
├──────┼───────────┼───────┤
│馮學華 │10,479,340元 │156,336元 │
├──────┼───────────┼───────┤
│杜典崑 │ 8,726,496元 │131,140元 │
│杜典武 │ │ │
│杜典文 │ │ │
├──────┼───────────┼───────┤
│黃坤起 │29,379,684元 │405,816元 │
├──────┼───────────┼───────┤
│劉秀金 │ 2,510,160元 │ 38,922元 │
├──────┼───────────┼───────┤
│朱貴榮 │ 3,131,024元 │ 48,129元 │
├──────┼───────────┼───────┤
│張孟嘗 │25,734,624元 │357,768元 │
├──────┼───────────┼───────┤
│陳牡丹 │ 8,383,376元 │126,091元 │
├──────┼───────────┼───────┤
│何善 │16,379,364元 │234,216元 │
├──────┼───────────┼───────┤
│葉幼敏 │33,211,008元 │456,504元 │
├──────┼───────────┼───────┤
│郭清塲 │23,216,888元 │324,504元 │
├──────┼───────────┼───────┤
│張健 │ 9,724,344元 │145,990元 │
├──────┼───────────┼───────┤
│張克己 │10,230,832元 │153,168元 │
├──────┼───────────┼───────┤
│劉樹林 │20,663,656元 │290,844元 │
├──────┼───────────┼───────┤
│張開賢 │ 9,553,220元 │143,466元 │
├──────┼───────────┼───────┤
│張青月 │15,622,064元 │224,316元 │
│鄭淑雲 │ │ │
│鄭世欽 │ │ │
│鄭世傑 │ │ │
├──────┼───────────┼───────┤
│徐一中 │16,532,564元 │236,328元 │
├──────┼───────────┼───────┤
│金英 │ 9,676,628元 │145,248元 │
├──────┼───────────┼───────┤
│魏茂林 │10,635,552元 │158,448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