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6號
PTDV,97,重訴,26,2011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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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鄭新寳
      王泰祥
      張竣貴
      崔台順
      張胡光素
      崔唐嗣瓊
      蕭正祥
      陳庾生
      黃碧招
      馬林貴香
      劉士偊
      郭惠玉
      蘇曉芃
      蘇詠中
      黃月霞  屏東縣東.
      馮學華
      杜典崑
      杜典武
      杜典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 訴 人 黃坤起
      劉秀金
      朱貴榮
      張孟嘗
      陳牡丹
      何善
      葉幼敏
      郭清塲
      張健
      張克己
      劉樹林
      張開賢
      張青月
      鄭淑雲
      鄭世欽
      鄭世傑
      徐一中
      金英
      魏茂林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被 上訴 人 國軍防空砲兵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石倡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
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併聲請裁定分別命補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第二審裁判費,核定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按附表
所示之金額各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附表
┌──────┬───────────┬───────┐
│姓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
├──────┼───────────┼───────┤
鄭新寳   │11,491,908元     │169,800元   │
├──────┼───────────┼───────┤
王泰祥   │16,319,560元     │233,424元   │
├──────┼───────────┼───────┤
張竣貴   │ 4,250,396元     │ 64,761元   │
├──────┼───────────┼───────┤
崔台順   │16,786,492元     │239,628元   │
├──────┼───────────┼───────┤
張胡光素  │10,892,780元     │161,880元   │
├──────┼───────────┼───────┤
崔唐嗣瓊  │19,435,984元     │274,608元   │
├──────┼───────────┼───────┤
蕭正祥   │11,645,556元     │171,780元   │
├──────┼───────────┼───────┤
陳庾生   │29,229,488元     │403,836元   │
├──────┼───────────┼───────┤
黃碧招   │ 9,718,876元     │145,842元   │
├──────┼───────────┼───────┤
馬林貴香  │21,076,804元     │296,256元   │
├──────┼───────────┼───────┤
劉士偊   │23,921,916元     │333,876元   │
├──────┼───────────┼───────┤
郭惠玉   │12,111,332元     │177,984元   │
蘇曉芃   │           │       │
蘇詠中   │           │       │
├──────┼───────────┼───────┤
黃月霞   │ 3,946,528元     │ 60,157元   │
├──────┼───────────┼───────┤
馮學華   │10,479,340元     │156,336元   │
├──────┼───────────┼───────┤
杜典崑   │ 8,726,496元     │131,140元   │
杜典武   │           │       │
杜典文   │           │       │
├──────┼───────────┼───────┤
黃坤起   │29,379,684元     │405,816元   │
├──────┼───────────┼───────┤
劉秀金   │ 2,510,160元     │ 38,922元   │
├──────┼───────────┼───────┤
朱貴榮   │ 3,131,024元     │ 48,129元   │
├──────┼───────────┼───────┤
張孟嘗   │25,734,624元     │357,768元   │
├──────┼───────────┼───────┤
陳牡丹   │ 8,383,376元     │126,091元   │
├──────┼───────────┼───────┤
何善    │16,379,364元     │234,216元   │
├──────┼───────────┼───────┤
葉幼敏   │33,211,008元     │456,504元   │
├──────┼───────────┼───────┤
郭清塲   │23,216,888元     │324,504元   │
├──────┼───────────┼───────┤
張健    │ 9,724,344元     │145,990元   │
├──────┼───────────┼───────┤
張克己   │10,230,832元     │153,168元   │
├──────┼───────────┼───────┤
劉樹林   │20,663,656元     │290,844元   │
├──────┼───────────┼───────┤
張開賢   │ 9,553,220元     │143,466元   │
├──────┼───────────┼───────┤
張青月   │15,622,064元     │224,316元   │
鄭淑雲   │           │       │
鄭世欽   │           │       │
鄭世傑   │           │       │
├──────┼───────────┼───────┤
徐一中   │16,532,564元     │236,328元   │
├──────┼───────────┼───────┤
金英    │ 9,676,628元     │145,248元   │
├──────┼───────────┼───────┤
魏茂林   │10,635,552元     │158,448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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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