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60號
PTDV,100,除,60,201107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雯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1 號公示催告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99年12月14日依上開公示催 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6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 期間已於100 年6 月1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上開期間屆滿後 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附表:
┌──┬─────┬─────┬──────┬─────┬─────┐
│ │ │ │ │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 許寶心 │陽信商業銀│99年11月30日│483,000 元│AD0000000 │
│ │ │行里港分行│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