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31號
PTDV,100,補,231,201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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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何進嵩
      葉天明
      楊水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保證責任屏東縣高樹鄉源興蔬果生產合作
  社之社員劉永喜盧慶達盧漢章、林國雄、柯福明、盧錕
  甫、鄭進興陳耀安鄭美鳳、塗秋玉、張槍陳鳳練、張
  忠政、陳貴順楊淑媛張榮裕、塗秋煌、李裕蘇楊混藤
  、楊癸華劉漢宗何保龍劉慎遠鄧東海黃金泉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除被告劉永
  喜外,被告盧慶達盧漢章、林國雄、柯福明盧錕甫、鄭
  進興、陳耀安鄭美鳳、塗秋玉、張槍陳鳳練張忠政
  陳貴順楊淑媛張榮裕、塗秋煌、李裕蘇楊混藤、楊癸
  華、劉漢宗何保龍劉慎遠鄧東海黃金泉間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否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
  尚欠明瞭),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應繳裁判費
  1 萬1,6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 萬1,192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2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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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