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何進嵩 葉天明 楊水得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保證責任屏東縣高樹鄉源興蔬果生產合作 社之社員劉永喜、盧慶達、盧漢章、林國雄、柯福明、盧錕 甫、鄭進興、陳耀安、鄭美鳳、塗秋玉、張槍、陳鳳練、張 忠政、陳貴順、楊淑媛、張榮裕、塗秋煌、李裕蘇、楊混藤 、楊癸華、劉漢宗、何保龍、劉慎遠、鄧東海及黃金泉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除被告劉永 喜外,被告盧慶達、盧漢章、林國雄、柯福明、盧錕甫、鄭 進興、陳耀安、鄭美鳳、塗秋玉、張槍、陳鳳練、張忠政、 陳貴順、楊淑媛、張榮裕、塗秋煌、李裕蘇、楊混藤、楊癸 華、劉漢宗、何保龍、劉慎遠、鄧東海及黃金泉間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否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 尚欠明瞭),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應繳裁判費 1 萬1,6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 萬1,192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25份。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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