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709號
聲 明 人 涂馨尹
涂瓊云
涂廷仰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同案聲明人涂銘部
分准予備查,另就上開聲明人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涂天德於民國 100 年4 月24日死亡,聲明人涂馨尹、涂瓊云、涂廷仰為被 繼承人之孫子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 ,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 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 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 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 順序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 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
三、經查:聲明人涂馨尹、涂瓊云、涂廷仰為被繼承人涂天德之 孫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0 年4 月24日死亡,有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惟查被繼承人尚 有其他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較近之子女涂啟勝、 涂銘、涂榮輝、涂榮昌、涂麗玉,其中除涂銘已於本件 併聲明拋棄繼承外,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涂啟勝、涂榮輝、 涂榮昌、涂麗玉並未為拋棄繼承,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情事 ,有其戶籍謄本、本院少年及家事庭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按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前開第一順序繼承人 親等較近之子女即涂啟勝、涂榮輝、涂榮昌、涂麗玉為法定 繼承人,聲明人等之繼承順序尚在其之後,即尚無繼承之權 。是聲明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