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671號
PTDV,100,繼,671,201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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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671號
聲 明 人 藍珮甄
      藍珮芳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藍榮進
      余姿妙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藍張明月於民 國100 年6 月19日死亡,聲明人藍珮甄藍珮芳為被繼承人 之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 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 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 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 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 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 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 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三、經查:聲明人藍珮甄藍珮芳為被繼承人藍張明月之孫,被 繼承人於民國100 年6 月19日死亡,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可稽。惟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第一順 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較近之子女藍榮宗藍榮進、藍秀 麗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郭享松,其中除藍榮進已於本件併聲 明拋棄繼承外,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藍榮宗藍秀麗及代位 繼承之孫子女郭享松並未為拋棄繼承,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 情事,有其等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案件審理單等件在卷可按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前開第一順序繼承人 親等較近之子女即藍榮宗藍秀麗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郭享 松為法定繼承人,聲明人之繼承順序尚在其等之後,即尚無 繼承之權。是聲明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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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