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148號
PTDV,100,家聲,148,2011072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柯武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陳玉治、陳聰明、余陳玉還、陳玉琴、
張陳玉芬陳靜枝間確認授權同意書有效等事件(即本院100 年
度家訴字第29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 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文忠
                  法 官 林美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