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71號
PTDV,100,司聲,171,201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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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星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瓊芳
相 對 人 丞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檖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前依本院100 年度裁全字第72號假扣押裁定,於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69號 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106,000 元為相對人供擔保,並聲請 本院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26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 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提出同意書 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依法聲請裁定命返還聲請人所提存 之上開擔保金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 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設有明文。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 年度裁全字第72號 假扣押裁定、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調閱 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擔保提存、假扣押執行事件等卷宗審 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命返還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 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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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鈞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鑽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