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44號聲 請 人 戴慶幸相 對 人 曾巧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原本三紙票號:CH111641、CH111642、 CH111643。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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