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714號
PTDM,100,訴,714,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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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輝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輝盛(原名黃揮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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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