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慈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慈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劉怡孜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