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琬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執聲字第6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琬容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琬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03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犯如 附表編號3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8年 度訴字第2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 號4 至5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6 所示贓物罪 ,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又犯如附表編號7 所示侵占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 1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後經最高法院以199 年度台 非字第151 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 月確定,有前引各刑事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 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