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097號
PTDM,100,聲,1097,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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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憲盟
具 保 人 林育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憲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前經具保人林育亞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 元提出現金後,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 金沒入。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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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