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秀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
25日所為100 年度易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8564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同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簡秀英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4 月25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本案判決並於100 年5 月4 日送達至上訴人位於屏東縣 瑪家鄉凉山村3 鄰凉山49號住處,並由其母陳金仔收受,有 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100 年5 月13日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即於100 年6 月10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 理由,該補正裁定並於100 年6 月15日送達至上訴人上開住 處,並由其妹簡芳苓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而被 告斯時亦無在監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 作業1 份存卷可佐,詎上訴人未於7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