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16號
ILDV,99,家訴,16,2011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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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6號
原   告 蔡美月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陳王麗花
      莊王素琴
      駱王玉蘭
      謝寶珠
被   告 王彥中
法定代理人 王進明
      何淑遠
被   告 王冠捷
      王昀霖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被   告 王嬿茹
      王宇正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進東
      黃佳慧
被   告 王灶生
      蔡得福
      潘明坤
             13-9(現送達處所不明)
      潘春美
      潘巧云
      潘素珍
      潘素英
      潘燕珠
             13號之11(現送達處所不明)
      邱政雄
      李邱菊子
      陳邱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王盷霖」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昀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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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