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6號
原 告 蔡美月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陳王麗花
莊王素琴
駱王玉蘭
謝寶珠
被 告 王彥中
法定代理人 王進明
何淑遠
被 告 王冠捷
王昀霖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被 告 王嬿茹
王宇正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進東
黃佳慧
被 告 王灶生
蔡得福
潘明坤
13-9(現送達處所不明)
潘春美
潘巧云
潘素珍
潘素英
潘燕珠
13號之11(現送達處所不明)
邱政雄
李邱菊子
陳邱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王盷霖」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昀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