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3號
ILDV,100,消債更,3,2011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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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陳柏妤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沈明芬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MARK .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故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須符合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再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範目的,係在維持債務 人基本生活之情況下,於債務人之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 ,乃在幫助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藉由更生或清算程 序,走出經濟困境,避免走向絕路,實現憲法所保障之生命 權,非謂債務人得任意利用債務清理程序減輕債務。又按債 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定有明文。是債務清償方案



成立後,固由債務人按其條件履行,惟需於其後發生情事變 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 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此項 規定旨在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濫用更生或清 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蓋以債務清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 使程序選擇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 議所拘束。債務人既已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如認該協商方 案履行有其他不適當情形,自仍應再循協商途徑謀求解決。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與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協商,約 定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102元,並自98年11 月10日起分180期、年利率3%,每月以8,412元依各債權銀行 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然債務 人積欠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務並未納入協商機制,其等非銀行工會會員, 不願比照協商條件,聲請人僅能另外與之協商,經協議結果 聲請人必須每月清償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72元、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致債務人每月繳 納之還款金額負擔重疊存在,而聲請人償債來源均賴配偶何 業帆及結婚禮金,但儲蓄金額有限,何業帆亦不能長期負擔 ,加上景氣不佳,何業帆於99年7月因故失業,嗣即從事水 電零工維生,致無法繼續協助聲請人履行協商內容,聲請人 乃於99年9月毀諾。又債務人目前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834,5 10元,於婚後生子因找不到工作而在家育子,自99年9月1日 起始在臺北市私立比新文理短期補習班擔任教師工讀之職務 ,每月薪資為20,000元,扣除聲請人每月交通費5,280元、 膳食費3,000元、行動電話費500元、水電及瓦斯費、雜項支 出費負擔一半2,049元、長女何雨蓁扶養費一半3,417元、勞 工保險費522元、健康保險費475元,總計每月必要支出費用 15,243元,是聲請人之薪資扣除該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後僅餘 4,757元,顯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並同時聲請保全處分等語。三、本件聲請人於98年10月27日參加銀行公會會員所辦理之無擔 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達成協商,約定債權總金額為1,218,102元,並 自98年11月10起分180期、年利率3%,每月以8,412元依各債 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 然債務人依約繳款至99年9月10日,即毀諾未再依約繳納款 項之事實,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5日 陳報狀暨前置協商申請書、協議書影本各1份在卷足憑,堪



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條第5項規定,須符合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要件,方為適法。經查:
㈠而聲請人固主張其因配偶自99年7月起失業,致無法履行協 商內容始毀諾云云。然聲請人於98年10月27日與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協商時,依其所 述當時無業僅在家中自營製麵廠幫忙,每月由父母提供其零 用錢5,000元,而聲請人係自99年9月1日起始在臺北市私立 比新文理短期補習班擔任教師工讀之職務,每月薪資20,000 元,另聲請人於99年尚有富邦管理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2,89 4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東港路郵局獎金所得4,000 元;又聲請人之配偶何業帆於98年任職於熹本水電有限公司 薪資所得共102,210元,於99年分別任職詮鑫水電工程行、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薪資所得各250,000元、1,800元,參以何 業帆於100年4月10日所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記載其至100年4月 10日止每月從事水電工作收入為20,000元至25,000元,此有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影本2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案件審查表 及客戶面談紀錄表影本1份、何業帆於100年4月10日出具之 收入切結書影本1份,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該2人99年度財產所 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份在卷可稽,足認 聲請人自99年9月1日起每月有薪資收入20,000元,且其於99 年間尚有其他薪資及獎金收入共6,894元,顯見聲請人於99 年整體收入較98年增加許多,其於99年10月毀諾後之償債能 力反較毀諾前為強,再何業帆於99年至100年間薪資所得亦 高於98年之薪資所得,顯無聲請人所述因何業帆自99年7月 起失業致其頓失經濟來源之情形,故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不 足採信。
㈡又聲請人雖主張協商時尚有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納入協商,嗣聲請人必須每 月清償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72元、滙誠第二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致聲請人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云 云。惟聲請人未曾與上開兩公司協商還款事宜,亦未進行還 款乙節,有該兩公司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並無為清償未參與協商之上開債務,致 使履行已協商成立之債務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況聲請人與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時,其積欠上開兩家公 司之債務業已存在,此為聲請人所明知,則其當已衡量本身 經濟狀況後始願簽署協議書,聲請人自應依協議內容履行, 倘聲請人於履行期間認該協商方案有其他不適當之情形,亦



應再循協商途徑謀求解決,然聲請人竟捨此不為,反於99年 10月其履行能力提高時任意毀諾,自難認有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故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亦不 足採。
㈢另聲請人固主張其扶養女兒何雨蓁每月須分擔一半扶養費3, 417元,致其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云云。然聲請人之女何雨蓁 係98年1月5日出生,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影本1份 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女於98年10月27日聲請人與金融機構 協商成立時既已存在,自非屬協商成立後發生因扶養子女而 突然增加支出,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之事由,是 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顯不足採。
㈣再者,聲請人尚以自己為要保人,而以自己、何雨蓁為被保 險人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附表編號4至8所示保 險,於99年總繳納之保險費即高達60,665元,且經本院核對 聲請人所提出其開立之第一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自98年10月26日至99年10月5日存摺明細,亦顯示聲 請人於99年係以該帳戶內存款繳納附表編號4至6所示保險費 ,而依聲請人提出之陳林秀蘭所開立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 社東門分社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9年2月24日至100 年3月21日之存摺明細,顯示陳林秀蘭於99年有以該帳戶內 存款繳納附表編號1至3所示保險費,並無編納附表編號7至8 所示保險費,足見於99年間附表編號4至8所示保險費均係由 聲請人自行繳納,此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 20日陳報狀暨有效保單相關資料1份、第一銀行宜蘭分行活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影本1份、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東 門分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影本1份在卷可稽。而依前述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範目的,係在維持債務人基本 生活之情況下,於債務人之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並非 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而係重新檢視消費行為樽 節支出,本件聲請人既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由,而申請協 商,生活消費程度自應受有限制,每月生活開支,自不能與 一般人等量齊觀,聲請人當縮衣節食,刻苦生活,誠實履行 清償債務,並以償債為優先考量,況聲請人已保有全民健康 保險、勞工保險;何雨蓁亦保有全民健康保險,足以保障其 等身體健康達一定標準,是附表編號4至8所示保險所需繳納 之保險費,自應以清償債務為先,若聲請人每年仍繼續繳納 保險費而維持保險契約效力,卻不在意既有債務之返還償債 能力,無異只謀自身利益而罔顧債權人受償權利,自與前開 規範意旨相違,益見聲請人尚有履行能力卻未依約履行協商 條件,而任意毀諾,自難認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顯有重大困難。
㈤從而,聲請人於98年10月27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協商 後,並未發生情事變更,使其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 期,致該協商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之情事,反而聲請 人自99年9月1日起增加薪資收入,且於99年間尚有其他收入 並有餘力負擔附表編號4至8所示保險費,故聲請人以前詞主 張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其於履行協商方案11期後毀 諾,而聲請更生,顯與事實不符,自難認與聲請更生之要件 相符。
四、末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 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1款、第81條第4項第1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 2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 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定。準此,債務 人於法院裁定准許開啟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前,基於謀求自 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 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據本條例第9條之規定,應依職權調 查事實及證據,然法院之職權調查乃以必要者為限,並非窮 盡所有事項及一切調查方法為之,基於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復有舉證責任之民事證據法理,債務人對自身 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之意旨,債務人茍怠於配合 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得駁回債務人聲請之明文 ,足徵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乃以債務人恪遵協力義務之方式 ,課債務人以最大誠意義務,以示債務人確係本於誠實信用 而為債務清理程序。查聲請人於100年1月7日向本院聲請更 生時僅提出附表編號1、3、8所示保險之保險基本資料,且 未提及其尚有其它人身保險,經本院命其說明該保險費來源 ,其於100年4月14日具狀陳報本院該保險費係由其姑姑陳林 秀蘭繳納,並提出上開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東門分社活 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影本、附表編號1、2、6、8所示保險之



委託書結案資料查詢單影本4份,嗣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光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經該公司函覆本院始查悉聲請人 在該公司保險狀況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此有該公司100年6 月20日陳報狀暨有效保單相關資料1份在卷足憑,而附表編 號4至8所示保單含終止契約後,聲請人所得領取解約金等之 價值,係屬聲請人之財產,然聲請人就附表編號4、5、7所 示保險竟予以隱匿。又經本院依職權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函詢,經該公司函覆本院:「經查陳柏妤向本公司投 保之保險契約已於98年辦理解約。」等語,此有該公司100 年7月5日國壽字第100070148號函在卷可稽,而依聲請人所 提出之上開第一銀行宜蘭分行存摺明細,亦顯示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0月29日有匯款29,666元至上開帳戶 內,然聲請人就此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亦未據實陳報 。是由上可知聲請人對於其財產、收入狀況並未據實說明, 且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對於其財產變動及本院命其說明事項 等為不實陳述,聲請人顯然未能本於誠實信用而為債務清理 程序。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毀諾前及毀諾後整體收入並未減少,反因 有固定工作而增加收入,且其生活條件及環境並未有重大改 變,復無其他原因致其支出必須常期增加甚鉅之情形下,實 難認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 事,而此要件之欠缺係屬無從補正,又聲請人復對於其收入 及財產變動之狀況為不實說明,是聲請人聲請更生,顯然違 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及同條例 第46條第3款之情形,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而本件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則其保全處分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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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東港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熹本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