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16號
ILDV,100,消債更,16,2011070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債 務 人 張靜婷
代 理 人 吳文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 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附件:
一、債權人即聲請人母親之基本年籍資料、債權證明文件。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供異動清冊。
三、陳報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並 提出證明文件,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 解約金數額。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
聲請人及其夫江天德、子女江○○兩名及母親有記事欄之 戶籍謄本、其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 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上述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不 動產應提供土地、建物謄本及其異動清冊。
(二)收入數額:聲請人、丈夫及聲請人子女江○○兩名聲請更 生前2年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依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宜蘭縣羅東鎮○○路202號房屋及基地所有權登記謄本。(四)聲請人及丈夫勞保資料(包括歷年全部)、任職公司名稱 、薪資證明。
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如曾遭扣薪而未實際領得之收入 可扣除,但包括所有薪津、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 、紅利等所得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