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4號
ILDV,100,家訴,4,2011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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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羅銘基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邱富南
      邱龍海
      邱萬生
      邱怡雯
      邱坤山
      邱竹木
      邱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起十日內,補正被告等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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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