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 告 羅銘基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被 告 邱富南 邱龍海 邱萬生 邱怡雯 邱坤山 邱竹木 邱碧珠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補正被告等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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