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8號
原 告 林惠珠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鴻律師
被 告 林柏榕
林錦昌
林萬忠
林家鎮
林璟翔
林婿惠
林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之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桃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
記事欄)。
二、被繼承人楊桃之遺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