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867號
ILDV,100,司促,3867,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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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曾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
    )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
    敘明。
  (二)債務人曾晉祥前於民國(以下同)94年8月25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萬元整,並定立借據乙紙,約
    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約定事項詳如
    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3,844元,及自100
    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1%計算之利息,暨
    自100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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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