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鎮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鎮維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何鎮維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查受刑人何鎮維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一、二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分別就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