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66號
ILDM,100,易,266,201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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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李憶
      尤琮暉
      楊順貴
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朱芳一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陳敬穆律師
被   告 邱奕哲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所為
之裁定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劉家祥、王耀興」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陳雪玉、王耀興」。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 ,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 惠玲、劉家祥、王耀興」之誤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 判長法官林惠玲、陳雪玉、王耀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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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