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郭益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大峯軟管工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大峯軟管工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為大峯軟管工業有限公司清 算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准予備查在案。惟該公司 尚有資產未處分,致不能於上開期限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 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