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2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林迺翁文教基金會附設台北市私立天鵝堡
幼稚園
法定代理人 孫景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紫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6,57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