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6年度,33號
SLDV,96,司,33,20110713,4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何功威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興航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
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興航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 月17日就任興航企 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因尚在等待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 書,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 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1/1頁


參考資料
興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