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人豪、蔡長諭、鄭清泉、盧世輝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