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游毓菁
被 告 張秀雲
陳甲樺
陳楊來富
陳鄭隆
陳甲穎
鄭寶琴
上列原告本於所有權之權能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
捌拾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81地號土地部分:23(面積:
平方公尺)X415,15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 平方公尺
)X24/36(地上權權利範圍總計)=6,365,633 (元)。
二、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81-1 地號土地部分:5 (面積
:平方公尺)X361,0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 平方公
尺)X24/36(地上權權利範圍總計)=1,203,333 (元)。
三、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81-2 地號土地部分:1 (面積
:平方公尺)X361,0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 平方公
尺)X24/36(地上權權利範圍總計)=240,667 (元)。
四、總計:6,365,633 +1,203,333 +240,667 =7,809,633 元
。